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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司法拍卖模式应统一而非多样
时间:2015-3-25   点击数:16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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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模式应统一而非多样

 

 

    司法拍卖制度在中国历经了从法院自行拍卖到法院委托拍卖、从拍卖权力的集中行使到拍卖权力的分离与制衡、从拍卖场所的分散化到拍卖场所的统一化、从现场拍卖到网络拍卖等一系列的发展和演变,司法拍卖的市场化改革成为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经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多个司法解释的规范和调整以及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司法委托拍卖制度日趋成熟。但司法拍卖制度仍需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并应致力于消除司法拍卖多种模式并存的非统一性格局,由此提升司法拍卖的公平性、效率性以及公众对该项制度的信赖。具体包括:一是完善司法拍卖法律,如通过修改拍卖法来规范作为特殊拍卖形式的司法拍卖。二是建构与完善司法拍卖的分权制衡与监督机制。将司法拍卖权依其内在要素分解为司法拍卖决定权、司法拍卖委托权、司法拍卖评估权、司法拍卖实施权、司法拍卖监督权等,同时加强监管模式的协同创建。三是限制和规范法院对拍卖机构的管理权能。由法院提出拍卖机构的准入标准和规模,由相应的拍卖行业协会确定具体的拍卖机构入围名册。法院对相应的拍卖行业协会实施常规监督,如有必要,可就拍卖行业协会的表现向其主管行政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