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
2月28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出席。
扣押与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财产保全制度。与一般财产保全制度相比,在适用范围与条件、实施程序与后果等方面都具有其特殊性。对船舶实施扣押和拍卖,能及时、充分、有效地保护海事请求人的权利。
据罗东川介绍,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对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作出了一些规定。本司法解释的制定,将在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2002年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事诉讼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
罗东川介绍称,《规定》共25条,重点包括五方面内容:(一)参照国际公约,明确了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问题。(二)平衡当事各方利益,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对扣船担保的提供与返还作出规定。(三)提高司法效率,对拍卖船舶公告与拍卖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四)协调民事诉讼法与海诉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冲突,对实现船舶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作出规定。(五)填补海诉法立法空白,对执行程序中拍卖船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将对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产生积极作用,为中国海事法院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提供新的制度保障。
发布会还同时发布了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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