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标准不再一刀切
根据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并以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我们可以看到如下内容: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的拍卖公司在拍卖不动产时,佣金收取已按法释[2004]16号文件标准,但由于《法规》仅规定了收取上限,结合具体拍卖业务的差别性,我们还是建议买家在标的咨询阶段有必要向拍卖公司求证,以此确定是次拍卖交易中收取的佣金标准,方便在正式拍卖时“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