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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3-85293888

拍卖常识
拍卖会基本常识
时间:2014-5-12   点击数:25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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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会基本常识
 
         1、委托人:是指通过合同(协议)委托我公司拍卖其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完全处置权的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竞买人:是指获得竞买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买受人:是指出价最高,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4、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我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或转让的物品。
        5、 应计费用:是指我公司对保险、制作网页、包装运输、评估等酌情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费用。
        6、 拍卖底价:是指我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底出售价格。
        7、 佣金:是指我公司根据有关法律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成交后的服务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如因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起任何争议或损失的,其全部责任由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3条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相应条款。
        第4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拍卖人”即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竞买人”是指在本公司签订了竞投书并登记办理了必要手续(交付押金、领取竞投牌号等),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
        (3)“买受人”(买家)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出价购得某件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4)“委托人”(卖家)是指提供拍卖标的并与本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5)“拍卖标的”(拍卖品)是指委托人(卖家)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6)“保留价”(底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在委托合同中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
        (7)“参考价”(估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估价在拍卖日前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仅供竞买人参考。
        (8)“成交价”(落槌价)指拍卖师在拍卖现场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9)“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佣金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10)购买价款:是指买受人因竞买拍卖品而应向拍卖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11)佣金:是指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后各自按成交价的10%向本公司支付的酬金;如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则按保留价的3%向本公司支付的未成交佣金。
        (12)押金:是指竟买人领取竟投号牌时所应交付的费用,用以约束竟买人的竟买行为。竟买人竟买成功后,押金自动转化为部分定金,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13)定金:是指竟买人竟买成功后,如因当场支付购买价款有困难,应先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的30%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14)“竟投牌”(竟投号牌):是指与本公司签订竞买合同后领取的代表竟买人身份的号牌。竟投号牌是代表竟买人身份及其竞买出价的标志,每场拍卖会中竞投牌的号码具有唯一性。
        (15)“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日期与实际日期不一致,以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16)拍卖师:是指本公司聘请的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并在拍卖会中落槌敲定成交价予买受人的主持人,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并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5条 特别声明: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以及拍卖品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卖家)的规定
        委托手续
        第6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一旦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7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拍卖标的必须同时交付本公司保管,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取走。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非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不得提出撤回或取消委托。
       
        第8条 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并对保留价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如需变更保留价格,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如果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低于保留价成交的,委托人只享有按保留价计算落槌价的权利,但不免除委托人按规定支付佣金及支付各项费用的义务。
        第9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录、图片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或进行公开宣传发表。拍卖标的需要装饰、装裱、装框的,委托人与本公司另行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则按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各自承担。
        保证及赔偿
        第10条 委托人应保证其委托拍卖标的的来源合法,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并保证该拍卖标的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及担保。同时委托人还应声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标的存在的瑕疵。
        第11条 如果委托人违反前一条保证,导致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的对该拍卖标的的权利主张,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造成本公司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12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的拍卖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保险
        第13条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起,该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拍卖合同约定的保留价数额为限。如拍卖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并在有效保险期限内,由于本公司的责任直接导致拍卖品发生损坏、灭失等损失的,此损失由本公司视损失的具体情况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保留价。赔偿金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提取。
        第14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成交价的百分之一的保险费;拍卖未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的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条 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拍卖品之日起,如果拍卖标的成交,则保险期限至买受人提取拍卖品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自拍卖日起六十天;如果拍卖品撤回、被终止、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取回拍品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自拍卖日起六十天;如果因买受人违约未付款,导致拍卖品按未成交处理的,则保险期限延长至买受人收到本公司书面通知取回拍卖品之日起六十天内。超过上述保险期限,造成拍卖品灭失、损坏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16条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其一切风险包括在本公司存放期间的所有损坏、灭失等责任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17条 拍卖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因自然磨损、自身瑕疵、潜在缺陷等固有因素或因氧化、气候变化、温度变化、湿度变化、地震、海啸等自然因素或因战争、敌对行为、核爆发、恐怖活动、破坏活动等不可抗拒人为因素造成的拍卖品的损坏、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拍卖品的附属物(如装饰、装裱、框架、包装、玻璃、轴头等)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拍卖品撤回
        第18条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要求撤回拍卖品,应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终止委托拍卖合同并撤回其委托的拍买品,但应支付如下费用:
        (1) 拍卖图录或其它出版物未交付印刷,应按保留价的1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2) 如拍卖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已交付印刷,应按保留价的2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19条 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之日,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买品。
        第20条 如拍卖品已拍定,自拍卖之日起60天之内,委托人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买品;如自拍卖日起60天之后买受人仍未付款的,则该拍卖品的此项交易应视为未成交,委托人应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本公司按未成交处理,仅收取未成交佣金及图录费。
        本公司决定权
        第21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 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出售条件及出售方式。
        (2) 通过拍卖图录或新闻媒体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的说明或评论。
        (3)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4) 拍卖品在图录中的先后次序、版面大小及收费标准;拍卖品在预展现场的展览方式;与拍卖品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
        (5) 拍卖日起60天内,买受人未付全款的,本公司有权撤销该拍品的此次交易,并按未成交处理。
        拍卖撤消
        第22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消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
        (2)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的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愿意对终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
        (3) 对委托人所做的说明或对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4)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5)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成交处理
        第23条 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不承担向委托人支付或垫付出售收益的义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在收到全部购买价款三十天内以人民币形式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如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外币的,本公司仍以人民币向委托人支付收益。
        第24条 拍卖成交后,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成交价(落槌价)的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已规定的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委托的拍卖人,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第25条 如在买受人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之前,本公司已将相当于出售收益的款项支付给委托人,则该拍卖品的所有权归本公司。如因买受人未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而取消交易,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回已支付的购买价款。
        第26条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未成交处理
        第27条 如拍卖品未能上拍或被拍卖人撤消拍卖(撤拍),委托人应凭委托合同自拍卖日起15天内取回该拍卖品(运费自理),并解除委托合同。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8条 如拍卖品上拍后未能成交(溜拍),委托人应凭委托合同自拍卖日起15天内取回该拍卖品(运费自理),并按保留价的3%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佣金、图录费及其它规定费用。
        第29条 如拍卖品虽已拍定,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购买价款或自拍卖日起超过60日后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从而构成违约,本公司有权决定取消此次成交,按未成交处理,并书面通知委托人。自收到书面通知日起15天内,委托人应取回该拍卖品(运费自理),并解除委托合同。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拍卖人保留向买受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30条 委托人超过上述第28条及第29条规定期限未取回委托拍卖品,逾期每日按保留价的千分之一向本公司交纳保管费;委托人超过上述第28条及第29条规定期限45天仍未取回委托拍卖品的,本公司不再收取保管费,同时也不再承担保管义务,拍卖品的一切风险、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超过上述第28条及第29条规定期限3个月,委托人仍未取回委托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如拍卖价或出售价低于原保留价的,差额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委托人应在收到领款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领取出售收益(已扣除应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如逾期未领取的,则将该款项存入本公司的银行帐户,代委托人保存。本公司不承担利息损失。
        第31条 如卖家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及买受人的规定
        竞买程序
        第32条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应在拍卖日前与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包括签订竞投书、填写必要登记手续、交付竞投号牌押金、领取竞投号牌等,以取得竞买权。竞买人一旦取得竞买权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33条 押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押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功竞买而变成买受人时,该押金则自动转化为已成交拍卖品的定金的一部分,此定金在买受人支付所有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第34条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办理竞买手续。
        第35条 在拍卖日之前,非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该竞买人为实际竞买人的代理人的,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36条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以及拍卖品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本公司的拍卖图录、宣传品、宣传文章仅是参考资料,不代表也不承担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有责任自行对欲竞买的拍卖品的实际情况充分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买任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现场竞投
        第37条 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竞投号牌即表示接受此时价位,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上的举牌应价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认定竞买人为最高出价人时,即表示成交,竞买人不得反悔,并应当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38条 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拍卖人与竞买人各执一份。成交确认书是竞买人证明自己是某件拍卖品的买受人的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让,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第39条 竞投号牌是竞买人及竞买权的标志,应妥善保管,如丢失或转让,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委托竞投
        第40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亲自出席,可委托本公司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竞买委托人必须在拍卖日前24小时以前向本公司出具或传真书面委托书,填写清楚委托竞买拍卖品的名称、图录号、最高委托出价等资料。
        第41条 竞买委托人应将最高委托出价的百分之三十款项作为保证金于拍卖日前三天汇至本公司(汇款手续费自理)。委托竞买成功后七日内竞买委托人应将全部购买价款的余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取消交易,并将该保证金按违约金的有关规定扣除;竞买委托人未按规定将保证金汇至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竞买委托,但如接受竞买委托并竞买成功,竞买委托人必须在七日内将全部购买价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竞买委托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责任。
        第42条 如委托竞买未成功,本公司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竞买委托人。
        第43条 竞买委托人如需取消竞买委托,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按原委托竞买内容执行,竞买委托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和责任。
        第44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代理竞买过程中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不负任何责任,竞买结果由竞买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45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委托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由本公司竞买成功,则交付保证金者为成功竞买者;如均已交付保证金,则最先委托授权本公司竞买者为成功竞买者。
        结算及费用
        第46条 竞买人竞买成功某拍卖品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在拍卖日当日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购买价款为成交价款加成交价款的百分之十的佣金。如发生其它费用如出境鉴定费用、运费、装裱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47条 如买受人在拍卖日当日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有困难,可于拍卖日当日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并应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清剩余购买价款。如买受人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本公司支付滞纳金;如买受人逾期六十日仍未付清剩余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买受人。
        如买受人既未支付上述成交价30%的定金,又未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清全部的购买价款,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竞投号牌押金不予退回买受人,并有权继续要求买受人支付成交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或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支付全款的义务,同时要求买受人按成交价的30%支付违约金。
        第48条 买受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第49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如买受人以外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买受人与本公司结算之日公布的银行买入外币价折算,且折算后的人民币不得低于拍卖当日人民币购买价款。同时因银行换算发生的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领取拍卖品
        第50条 买受人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逾期因拍卖品的搬运、储存、保管、保险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因此而造成该拍卖品的损坏、丢失等一切风险,亦均由买受人承担。
        违约责任
        第51条 买受人逾期一周仍未付清余款,本公司可以视其为违约,自拍卖日起六十天内仍未付款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已转换成定金的号牌押金不予退还。
        (2) 取消该次交易,并不予退还买受人已交付的定金;未交付定金或定金不足成交价30%的,本公司有权以成交价的30%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追究其违约责任。
        (3) 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家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直至买受人履行其全部付款义务及支付违约金责任。扣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标的物损坏、丢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4) 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
        (5) 对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及与本公司联营公司占有的该买家的任何财产行使留置权。